参加扳手腕比赛时意外骨折谁负责?
苏州工业园区法院:“自发风险”规定适用于民间自愿竞争活动
简介
在公园里散步看别人打架的时候,小李突发奇想也加入了进来。比赛期间,他因过度劳累,导致手臂骨折,导致治疗费用数万元。小李认为,与自己有矛盾的小凌应该承担一半的费用。那么这笔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呢?近日,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终结了这起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。法院裁定,根据我国民法“自担风险”的规定,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必须自行承担损害后果,并判决驳回小李赔偿医疗费17000元以上的诉讼请求。。本案判决明确了民间自愿竞技活动的责任范围,为公众参与文化体育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。
他积极参加扳手腕,因用力过猛,不小心摔断了骨头。
2025年4月的一天下午,苏州一公园健身器材区附近发生骚乱。整天忙碌的人们都会进行各种锻炼。有些人用器械练习,有些人做有氧运动或踢羽毛,还有人聚在一起扳手腕。听到双方的欢呼声,不少人驻足观看比赛。小李经过时,被这里温馨的气氛所吸引,驻足观看了良久。 c小李越看越激动。他觉得自己的实力如此之强,应该可以和其他人抗衡了。他主动上前,对已经赢了几局的萧翎说道。连忙道:“兄弟,我想和你一起修炼,检验一下你的实力!”萧翎看到小李的挑战,笑着答应了。
然后他们面对面坐在石凳上,手肘撑在桌子上,双手紧紧地握在一起。在观众“退场”的命令下,两位运动员全力投入比赛。对抗初期,萧翎屏住呼吸,将萧翎的手腕多次按在桌子上,同时继续用力。然而,奥林并没有放弃。他握得很紧,慢慢地将小林的手腕推到垂直位置,与桌子垂直。许多观众屏息观看两支球队的比赛。他们都是整齐划一的。两人第四次、第五次交手时,双方都继续使用武力,但局势依然胶着。突然,小李感觉右臂一阵剧痛,脸色猛地一变,再也无法施展了。任何力量。小林见状,立即松开了手。见小李先生疼痛难忍,他立即拨打120紧急求助。不久后,小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急诊室。经医院检查,小李被诊断为“右侧肱骨干骨折、右侧桡神经损伤”,当晚安排了治疗手术。手术后,小李又住院10天,共产生医疗费34000余元。
双方在是否要对方承担一半责任的问题上陷入僵局。
受伤的第二天,小李看着自己缠着绷带的手臂,后悔不已。一时的失误,让一场简单的扳手腕比赛,酿成如此严重的后果。小李一边自责,一边相信小翎也有责任。最终,他与萧翎的战斗,才是他受伤的直接原因。在那里,小李收到了医院开具的医疗账单,找到了小玲。在赔偿问题的谈判中,他的语气有些焦急和恼怒。 “这次手术和住院花了三万多块钱,我知道是我主动提扳手腕的,但毕竟我是在和你一起训练的时候受伤的,你觉得你能付一半吗?”
闻言,小琳疑惑地摇了摇头。 “哥,我不是不想帮你,是因为这件事不是我负责,是你主动说要修炼,所以我们就分道扬镳了。中间我没有刻意用力,只是一场正常的打斗,当你喊疼的时候,我立刻放开你,立刻叫了救护车。我已经尽力了。”扳手腕本身就有受伤的风险,所以你应该考虑这种可能性!”
双方对于谁该负责、双方责任如何等问题存在分歧。的补偿。眼见交涉无果,小晓绝望了,李某拨打了110报警。双方分歧如此之大,以至于警方的报告和谈判都失败了。 2025年5月中旬,小李调取住院病历、医疗账单、报警记录等材料,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赔偿小玲医疗费用17000余元。
庭审过程中,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不存在实质性争议。双方一致认为“受伤发生在扳手腕过程中,手臂尚未压在桌子上”。但双方对于谁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存在分歧。
小李认为自己是“一时兴起练习”,并不是参加正式的体育比赛。而且,萧翎好几次都用尽全力,甚至到了失败的地步。他的手臂一直承受着压力,这导致直接造成了骨折。他的对手萧翎也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。小凌认为,扳手腕是一项考验手臂和手腕力量的竞技活动,本身就有受伤的风险。萧翎在主动邀请她之前就应该考虑到这一点。其整个过程正常用力,没有突然拉扯、故意向下施压等违法行为。受伤后,他及时帮忙叫车去医院,这是他的职责。
适用“自我承担风险”规则,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,小李在公园看比赛时,主动邀请小玲“摔跤”。小林没有以任何方式强迫、允许小李参与。小李的参与完全是自愿的。在活动过程中,小李在摔跤初期多次被小凌殴打。。凌差点就输了,但他并没有要求萧翎停止比赛。相反,他继续参加第四、第五场比赛,直到受伤才放弃。这完美地表明了他们愿意继续接受其活动的风险。小李还称,小凌“故意用力过猛”、“非法拉动手臂”、“突然改变武力方向”,他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有“改变信息”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。摔跤比赛中双方的力量动作与摔跤活动的传统竞技特点一致。小李受伤后,小玲立即拨打了120。救护车到达后,小玲陪小李前往医院抢救,帮小李做各项检查,在手术室外等待,直至手术结束,确认小L没有受伤后离开。我被安置在住院病房,积极履行合理抢救活动参与者的职责。
法院认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本案“自愿参加文化体育活动”的摔跤,以力量较量为主,存在肌肉拉伤、骨折等客观风险,符合“具有一定风险的文化体育活动”的性质。小李作为社会合格者的主动邀请,屡次陷入不利境地仍继续斗争,应视为“自愿承担活动风险”。小玲正常情况下参加摔跤无故意或重大过失,不需要承担负重。 ”合同外责任。
总之,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。这项裁决目前正在生效。
裁判分析:
哑巴摔跤的责任应公平界定
扳手腕是一项考验手臂和手腕力量的运动。两位选手在格斗过程中都展现出爆发性的体力,这符合竞技体育的一般特点。从运动力学的角度来看,扳手腕时,手臂肌肉瞬间强烈收缩,产生大量的力量,对肱骨中下部产生强大的剪切力,大大增加了受伤的风险。当参与者发生意外伤害时,如何界定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。
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“故意危害”条款为此类案件的认定提供了依据。 《民法典非合同责任总则》中对“风险自行承担”、“违约责任赔偿”等作出了规定。受害人的故意、第三人的原因等规定并列为非合同责任的减免四种类型,体现了衡平法和意思自治原则。
要适用“自愿风险”规则,必须满足四个条件。该活动本质上是危险的,参与者是志愿者,参与者会因其他参与者的行为而受到伤害,其他参与者既非故意也非重大过失。本条规定的“具有一定风险”较为抽象,需要根据具体情况,综合判断行为的性质和类型、风险的固有性质和必要性、风险的可预见性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、参与者的互动性等。
本案中,原告和被告均已成年,且应该了解并预见到他们参加扳手腕活动的能力以及所涉及的风险。另外,原告主动邀请被告参加扳手腕,导致其肱骨自愿骨折。与本次活动的另一名参与者一样,被告在扳手腕过程中发生了剧烈碰撞,这是本次活动中的常见行为,不应被视为重大或故意过失。同时,原告受伤后,被告积极将其送往医院救治,并履行了为其提供适当帮助的义务。因此,本案情节符合“自行承担风险”的要求,不需被告承担非合同责任。
扳手腕是一项自发的民族文化体育活动。这种活动是社会活力的重要源泉。司法部门不应该过多地参与活动的规则,并且应该去除对参与者造成的沉重束缚。另一方面,运用“自愿风险”规则确立责任,对于促进文化体育活动,特别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,提高人们的体力、健康和精神文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。总的来说,他捍卫文化和体育活动的“自由”。树立“责任精神”,传达“权责明晰”的期望,可以为基层社会的自我组织、自我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和宽松的环境,最终构建充满活力、有序的社会环境,让全体公民在法治保障下更加自信、更加自由地追求和享受自己的美好生活。
专家点评:
“更新”旨在统一司法判决离子。澄清“自我接纳的自我接纳”的应用
唐伯涛先生,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、高级导师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,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化、体育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的,受害人不能向其他参加者主张非合同责任。该条款是非合同责任的免除,被称为“自担风险”或“自动危险”规则。当然,该条款还规定了一个例外:“其他参与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”。
本案中,法院认为,“寸步”是一项竞技性文体活动,参与活动的双方都必须意识到该活动的潜在风险。小李在车祸中意外受伤这是一场“扳手腕”游戏,小绫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规定,小林不承担侵权责任。法院准确适用法律,保障公民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空间。
即使在《民法典》颁布之后,关于如何在实践中适用“自我风险承担”规则的争论仍在继续。例如,如何判断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的“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化、体育活动”以及其他参与者造成损害的“重大过失”,仍然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难题。该判决增加了“自我承受风险”规则的适用范例,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早日形成“自我承受风险”规则的适用共识,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。未来相关案件中。
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,这一裁决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司法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、科学化离不开对司法裁判的支撑。本案合理运用法律规范和民法理论解决社会纠纷。这不仅保护了涉案当事人的公民权利,也为公众如何参与文化体育活动以及相关组织和机构如何鼓励、组织和管理类似活动提供了指导。
从国民生活方式的角度来看,公民应该有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自由。国家积极鼓励公民自愿参加健康文明的文化体育活动。参加文化和体育活动也是人们社交互动的重要组成部分,人们也用它来表达对美好、幸福生活的追求。合法合理的司法判决保证了人们自由参与社会交往、追求丰富的精神生活。这种判断在明确因果关系的基础上,理性地确定了风险由谁承担,从而使人们因害怕承担责任而不敢积极参与健康的社会交往活动,以追求更好的生活。 (金剑刘一梅、袁瀚谭波涛)
来源:人民法院报
(编辑:文璐、薄晨迪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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